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纳入公民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文明行为记录应当依法运用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