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