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支持公民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