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文明实践活动平台,整合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发展文明实践志愿者队伍,全面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