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在窗口单位、机场、车站、公园、景区、干道路口等重要公共场所设立文明劝导岗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等,加强文明行为劝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