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民防空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已废弃的上述管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拆除、处置。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等,适用《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