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民防空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已废弃的上述管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拆除、处置。

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等,适用《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