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习俗;(二)爱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旅游设施;(三)自觉遵守景区、景点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四)文明旅游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