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对饲养的犬只按照规定接种疫苗、及时进行病害诊治;

(二)携带犬只出户,应当使用牵引带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路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三)不携带犬只进入明示禁止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在犬只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

(五)文明养犬的其他行为。

军警犬、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和肢残人士携带的互助犬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