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餐饮,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餐前餐后洗手;(二)聚餐采用分餐方式或者使用公筷公勺;(三)不浪费食物;(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五)文明餐饮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