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规范使用远光灯,驾驶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二)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不违规改装车辆,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

(五)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正常驾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群让座;

(七)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