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自觉排队等候;(二)自觉遵守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三)正确使用110、119、120、122等特殊电话号码;(四)不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五)不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赤膊,公共浴场等特定场所除外;(六)不违规占道经营、堆物、设摊;(七)自觉抵制"黄赌毒",不参加封建迷信或者其他低俗活动;(八)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