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生态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长江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湿地自然生态环境,不向河流、湖泊、湿地等水体倾倒垃圾或者超标排放污水,不违规占用堤岸、滩涂或者采挖砂石;
(二)爱护森林植被,主动履行植树义务;
(三)在林区遵守防火安全规定,防火期不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四)爱护城镇绿地、公园,不攀折花草林木、损毁草坪;
(五)爱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不惊扰野生动物栖息,不擅自放生外来物种;
(六)不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垂钓、捕捞,不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七)不在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维护生态文明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