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风尚倡导第十五条有效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避暑点、遮雨棚、母婴室等场所,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运动场所和内部厕所等服务场所或者设施。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