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救护培训,提升公民救护能力。

鼓励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等社会救护行为。

鼓励在机场、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