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注册成为志愿者。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注册登记、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