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践行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自觉遵守文明行为守则、公约,履行社会责任;

(二)自力更生,发奋图强,勤劳致富;

(三)积极参与书香宜宾阅读活动,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四)合理表达诉求,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五)其他符合个人品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