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风尚倡导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践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注重家教、家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鼓励支持以下行为:(一)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二)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三)夫妻平等相待,相互扶持,互敬互爱;(四)移风易俗,文明祭扫,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五)邻里之间互谦互让,守望相助,和谐友善相处;(六)其他符合家庭美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