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风尚倡导第十条有效公民应当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一)勤勉尽责,信守承诺;(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三)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五)其他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