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践行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勤勉尽责,信守承诺;

(二)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三)热情周到,耐心细致;

(四)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五)其他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