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鼓励支持以下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言谈举止端庄稳重;
(二)参加扶贫、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
(四)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器官、遗体;
(五)爱护公共财物,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六)生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工具等环保方式;
(七)其他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