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循文明礼仪、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得体,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粗言秽语;
(二)等候服务有序排队,乘坐升降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参加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
(四)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促销等露天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并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霸占、躺卧公共座椅。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