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文明公约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弘扬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和鼓励实施互帮互助、勤俭节约、移风易俗、扶弱济困、见义勇为、无偿捐献、志愿服务和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