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有效在生产生活中应当珍惜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公共环境整洁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定点投放;(二)不随意排放、倾倒、泼洒污水;(三)不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在禁止区域、禁止时段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在城镇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