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在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