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医疗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安静,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