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旅游观光应当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人的引导和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涂污、不刻划。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