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旅游观光应当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人的引导和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不涂污、不刻划。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