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五条有效祭祀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鼓励采用家庭追思、鲜花祭奠、清扫墓碑、网上祭奠等形式祭祀祭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居住小区等公共区域进行祭祀祭扫活动;(二)不在山林、草地、风景区等野外焚烧或者燃放香蜡、纸钱、冥币、烟花爆竹等祭祀物品;(三)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焚烧树木、杂草、垃圾等物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