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先下后上,不抢座、不霸座,主动为老人、孕妇、残疾人和身患疾病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向车外抛物、吐痰,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驾驶机动车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随意变道抢行,行经积水路段、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行驶,不得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穿插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
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穿插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通过路口、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钻爬、跨越、倚坐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