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妨害他人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不影响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进入的场所;

(二)携带宠物出户须束链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除宠物在户外的排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宠物妨碍他人休息或者生活的不利影响;

(五)不虐待、遗弃宠物。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