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妨害他人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不影响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携带宠物进入禁止宠物进入的场所;(二)携带宠物出户须束链牵引并主动避让他人;(三)即时清除宠物在户外的排泄物;(四)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宠物妨碍他人休息或者生活的不利影响;(五)不虐待、遗弃宠物。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