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在社区生活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整洁,遵守下列规定:(一)不私拉乱接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线;(二)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三)不在城镇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品;(五)装饰装修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作业,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