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社区生活中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和环境整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私拉乱接电力、通讯、燃气等管线;

(二)不占用、阻塞消防通道;

(三)不在城镇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

(四)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或者其他高空处抛掷物品;

(五)装饰装修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作业,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