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随地便溺;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就餐时使用公筷公勺,有条件的实行分餐制;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系统疾病时佩戴口罩,咳嗽、打喷嚏使用纸巾、手帕、肘袖等遮住口鼻并避免对着他人;

(五)患有或者疑似患有传染病、携带或者可能携带有病原时,配合相关检验、隔离、观察、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违法猎捕野生动物,不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滥食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