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和青年。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