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六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成员人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工作任务和经济状况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和青年。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