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