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委员会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