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负有督促检查的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