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尊重居民委员会的民主自治权利,引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提高民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积极完成属于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任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