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各居民小组设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长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协调处理组内各项事务,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居民小组的设立、撤销或调整范围,由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小组讨论同意,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