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三届以上,因年老体弱等正常原因离职后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离职后有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在离职时居民委员会可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开支。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