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至少培训一次,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计划地组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