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五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五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成果所在地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对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