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省财政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汇交工作,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每年公布一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