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