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和指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和帮助:
(一)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诉求;
(二)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三)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诉讼提供帮助;
(四)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调解民商事纠纷;
(五)协助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六)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
(七)协调、配合做好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