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受理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统一督办、限时办结,统一考核、严格问责。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有关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对投诉、举报内容以及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保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