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