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对以阻碍、堵塞企业人员或者物资出入通道等方式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查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