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行霸市、敲诈勒索、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损害商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对以阻碍、堵塞企业人员或者物资出入通道等方式妨碍企业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查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