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