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场所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对违法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