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场所进行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对违法重复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的,企业有权予以拒绝。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