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对于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范围,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有权予以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