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种类、流向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洒、丢弃,以及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公共厕所或者沟渠、河道、水库、湖泊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重复利用或者交由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