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二)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三)对违反餐厨废弃物处置规定的举报、投诉,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